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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特种设备协会约谈制度(试行)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0-09-30|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南阳市特种设备行业按照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标准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服务、突出安全;联络同业,充分发挥行业的群体优势,更有效地维护会员单位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约谈是指协会发现特种设备从业单位有违反协会章程或公约的行为,通过约请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会员单位负责人到协会或指定地点面谈,要求其解释、说明相关问题,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训诫、罚金等相应处分,督促会员单位进行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全面履行会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约谈应遵循规范、合理、高效、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协会将根据约谈对象违反章程或公约具体情况确定约谈人,约谈人不得少于两名;被约谈对象有权申请与其有利益冲突的约谈人回避。
第五条 实施约谈前,约谈人应认真分析相关情况,拟定约谈提纲,明确约谈重点。
第六条 约谈时间、地点及约谈内容可用电话约定,或向约谈对象发出《协会约谈通知书》。约谈对象应携带(或准备)有关资料,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约谈。
 第七条 约谈内容,主要包括听取约谈对象介绍违章或违约的事实经过,解释原因。约谈人指明约谈对象的违章或违约行为,根据事实情况对约谈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和训诫,并根据违反的严重程度及章程、公约的相关规定,对约谈对象进行相应处罚,责令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约谈对象有权对处罚进行申辩。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提交理事会(或电梯专业委员会)讨论表决,表决结果为最终结果,约谈对象应认真执行。
第八条 对非会员单位出现的不法违规行为,协会有权提请质量技术监察部门处理,并有权获知处理结果并予以公开。
第九条 约谈过程中,约谈人应按规定作约谈笔录,经参加约谈的双方核对无误并签章确认后,当场直接送达约谈对象。
第十条 协会在约谈中对约谈对象提出整改或处罚要求的,约谈对象应认真落实,并在10日内提交《协会约谈整改和处罚执行情况报告书》。遇到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十一条 约谈结束后,协会应及时整理约谈资料,经会长审阅后,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对不按要求及时落实整改或接受处罚的约谈对象,协会将依据章程或公约的有关规定,采用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并不经约谈对象同意强制执行,后果由约谈对象自负。
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无故不参加约谈的,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或电梯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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